最高法院 (SC) 一致裁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不仅涉及身体亲密或性行为,还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
2021 年,最高法院裁定,在根据 2010 年《防止在工作场所骚扰妇女法》进行审理的案件中,必须证明性意图。
“根据 2010 年法案的规定,受害人有责任证明肇事者的行为、举止、行为和/或行为确实具有伴随的性意图或示好,”一份长达 12 页的判决书中写道 法官穆希尔阿拉姆。
阿拉姆法官曾主持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官席,该法官席驳回了巴基斯坦电视台 (PTV) 的一名女雇员对其男同事提起的诉讼。 其中一名被告由 Agha Muhammad Ali Advocate 代理。
该命令称,2010 年《防止在工作场所骚扰妇女法》(PAHWWA) 本身限制了它为性骚扰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法院被迫根据其明确的收费条款 (h) 节对其进行解释 该法案第 2 条,2010 年。
“本院提出的任何其他扩大收费部分范围的解释,都将侵犯宪法第十二条所保障的权利,”它补充说。
时任巴基斯坦总检察长 Khalid Javed Khan 当时对该裁决表示严重担忧,称在解释 PAHWWA 时,法律应该通知 AGP 办公室寻求法律援助。
后来,最高法院收到了一份复审请愿书,认为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考虑和解释法律规定时,没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XXVIIA 号令向 AGP 发出通知, 1908.
由法官 Yahya Afridi 领导、法官 Muhammad Ali Mazhar 和法官 Ayesha Malik 组成的三名法官特别法官主持了诉讼程序。
法院裁定,“由于法院对骚扰的解释,判决似乎有误,该定义显然违反了该法案及其目标声明。”
它继续指出,“总统和伊斯兰堡高等法院都基于这样的理解,即骚扰是指具有性性质和形式的性骚扰,并且没有根据纳迪亚·纳兹的观点和她的观点来审查事实。 理解造成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