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贸易商通过使用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标、名称或外观来冒充他人的商品是非法的。
“由于任何人都无权将自己的商品伪装成他人的商品,因此商家通过使用相同或容易混淆的相似标记、名称或外观将自己的商品伪装成他人的商品是违法的,” 法官 Syed Mansoor Ali Shah 撰写了一份长达 13 页的判决书。
Shah 法官正在听取有关解释 2010 年《竞争法》第 10(2) 条 (d) 款以及条款 ( a) 同一法案第 10(2)(a) 条,其中包括在禁止的欺骗性营销行为中“散布能够损害另一企业的商业利益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判决指出,该法案第 10(2)(d) 节的语言中没有任何内容将“使用”一词的含义限制为使用相同的商标、公司名称或产品标签或 包装。
“因此,我们认为该法案第 10(2)(d) 节中的‘使用’一词包括使用商标、公司名称或产品标签或包装,这些都容易混淆(也称为欺骗性相似) 到另一项事业,”它补充说。
简而言之,该案的事实是 K&N’s Foods (Pvt) Limited 向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提交了针对 A Rahim Foods (Pvt) Limited 的投诉。
K&N’s Foods 声称,Rahim Foods 违反了该法第 10 条的规定,参与了欺骗性营销活动。
在投诉中,K&N’s Foods 主要指控 Rahim Foods 复制其产品标签和包装,用于销售其几种冷冻和加工肉类产品。
它还指控 Rahim Foods 为其中一种产品(即鸡翅)复制了其商标术语“Combo Wings”。
该委员会的两名官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在收集和考虑各方各自的证据后,调查人员向委员会提交了报告,确认指控并提议根据该法第 30 条对 Rahim Foods 提起诉讼。
判决指出,该法案旨在解决倾向于减少、扭曲或消除竞争的情况,例如 (i) 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ii) 竞争限制协议,以及 (iii) 欺骗性营销做法。
“自由和公平竞争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涉及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它说。
“它基于自由市场的原则,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消费者根据价格、质量和偏好做出决定。 自由公平竞争是基于质量、价格和服务而非不公平做法的竞争。 例如,掠夺性定价、打击竞争对手和滥用垄断型权力都是不公平的做法,”判决书进一步写道。
法院观察到,当竞争对手可以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自由竞争时,经济更有可能蓬勃发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是使用非法、欺骗性和欺诈性的销售行为来损害消费者或其他企业,以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 然而,通过立法和监管鼓励和加强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以促进经济效率、创新和消费者福利,”它补充说。
判决书写道,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处罚或其他纠正措施。
“竞争不仅对企业有利,而且对创新至关重要。 它激发创造力,培育变革和进步,”它继续说道。
法院指出,宪法第 18 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从事任何合法贸易或业务。
它进一步指出,第 18 条但书的第 (b) 款规定,本法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阻止为了自由竞争的利益而对贸易、商业或工业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