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公然拒绝接受常设仲裁法院的裁决,即印度有权根据《印度河水域条约》调查巴基斯坦有关基申干加和拉特水电项目的案件。
位于海牙的仲裁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对巴基斯坦根据《印度河水域条约》第九条和附件 G 提起的 2016 年案件作出裁决。 印度于同年要求世界银行就同一问题任命一名中立专家。
2016年12月,世界银行暂停了仲裁院主席和中立专家的任命程序。 六年后,禁运被取消,并启动了仲裁法院和中立专家这两个程序。
在第一次会议之前,印度于 2022 年 12 月致函世界银行,对仲裁法院的能力表示怀疑。 这封信随后被转交给仲裁法院。 印度没有参加 CoA 的诉讼程序,也没有行使其向专家组指定两名仲裁员的权利。
基于印度在信中的反对意见,仲裁法院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它可以就此事做出裁决。
“在一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不得上诉的一致决定中,法院驳回了印度提出的每一项反对意见,并确定法院有权考虑和裁决巴基斯坦仲裁请求中提出的争议,” PCA 新闻稿。
印度外交部称“仲裁法院的宪法违反了《印度河水域条约》的规定”。
多边环境协定的一份新闻稿声称,“不能强迫印度承认或参与该条约未设想的非法和平行程序”。
它指出,印度政府正在与巴基斯坦“就根据《印度河水域条约》第十二条第(3)款修改该条约”进行谈判。 MEA 新闻稿补充说:“最近的这一进展凸显了为什么此类修改如此必要。”
据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官方网站上传的新闻稿称,根据其对印度反对意见的调查结果,法院一致作出调查结果和声明,其中包括印度未出席这些诉讼程序。 并不剥夺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 1960 年《印度河水域条约》附件 G 第 16 段,法院有权裁决与其权限有关的所有问题。
常设仲裁法院还认为,巴基斯坦仲裁请求中提到的仲裁事项涉及《1960年印度河水域条约》第九条第(2)款含义内的一个或多个争议。本案的启动是根据《1960年印度河水域条约》第九条( 1960 年《印度河水域条约》第 3)、(4) 和 (5) 条。常设仲裁法院还表示,法院是根据 1960 年《印度河水域条约》附件 G 第 4 至 11 段适当组成的。
印度提出了六项反对意见,即:i)仲裁法院的组成不合法;ii)法院没有审理此案的权限;iii)尚未确定有关设计变更的问题是否成立。 该项目属于争议,因为争议可以在 PCA 论坛上解决,因此应由中立专家处理,因为这是巴基斯坦和印度之间的差异,而不是争议,iv) 巴基斯坦没有满足条款的程序要求 在启动这些程序之前,条约第 IX(3)、(4) 和 (5) 条规定,v) 条约第 IX(6) 条禁止法院考虑中立专家“正在处理”的问题,以及 vi) 本案没有遵守《条约》附件G中规定的设立仲裁法院的程序,导致没有有效组成的仲裁法院。
仲裁法院借助《印度河水域条约》的规定以及过去的水电项目案例,驳回了印度提出的六项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