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堡:
联邦伊斯兰教法法院于周五宣布 2018 年《跨性别者(权利保护)法》第 3 条和第 7 条以及第 2 条的两个小节为非伊斯兰教。
该法案通过五年后,FSC 撤销了授予巴基斯坦跨性别社区权利的关键条款。
一些右翼政党此前曾表示担心该法案助长“同性恋”并导致“新的社会问题”
“我们宣布包含“性别认同”定义的第 2(f) 节、第 2(n)(iii) 节、第 3 节和第 7 节,标题为“2018 年跨性别者(权利保护)法” 与神圣的古兰经和神圣先知圣训(PBUH)中规定的伊斯兰教禁令相反,将立即停止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判决书说。
2(f) 性别认同”是指一个人最内在的个人自我意识是男性、女性还是两者的混合体,或者两者都不是,与出生时指定的性别相符或不相符;
第 2(n)(iii) 条变性男性、变性女性、Khawaja Sira 或性别认同或性别表达与基于其出生时指定性别的社会规范和文化期望不同的任何人;
第 3 节和第 7 节分别涉及跨性别者身份的承认和继承权。
法院裁定:“根据《古兰经》和《圣训》中规定的伊斯兰教禁令,所有合法继承份额都应根据死者的生理性别在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之间分配。”
它补充说:“基于自我感知的身份,使用‘跨性别’一词来表示性别认同,这与人的生理性别相悖,也违反了伊斯兰教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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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禁令确实承认太监的存在,他们在阿拉伯语和乌尔都语中被称为 Khasi(他们也被称为 KhawajaSira)。
“太监被认为是男性性器官存在严重的永久性性功能障碍的男性,也是特殊人群,值得社会和国家特别关注。
“因此,《被质疑法案》第 2(n)(ii) 节并不反对伊斯兰教的禁令,但需要明确,如上文所述,根据伊斯兰教的禁令,一个人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接受阉割成为太监。
它补充说:“只有在医疗要求和医疗理由下才允许这样做。”
然而,法院裁定被谴责行为的第 2(n)(iii) 节是非伊斯兰教的,理由是伊斯兰教规定仅适用于“不能基于一个人(男性或女性)的生理性别” 一个人(男性或女性)的内心深处的感受或关于他或她的“性别”与他或她出生时的性别不同的自我认知认同”。
FSC 还认为,根据第 3 节允许个人认同自我感知的身份“将在社会上造成许多严重的宗教、法律和社会问题”。
此外,它坚持认为“任何人都不能根据‘自我感知的性别认同’获得任何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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